(2016)鲁0203民特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18号申请人陈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青岛市**路*号*栋*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按份共有,其中王某乙占33%、王某甲占34%、王某丙占33%。经查,被继承人王某某(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陈某共生育三个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位于青岛市**路*号*栋*单元***户房屋一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与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