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民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恩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恩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仲裁字第06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恩福(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恩福(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恩福(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恩福(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309345.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