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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齐宁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6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宁,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7月被济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一年。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宁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丽娜、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齐宁窜至济源市思礼镇三河商贸小区大门洞处,将被害人任某某的一辆“赛利特”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25元。2015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齐宁窜至济源市思礼镇卫生院,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高新阳光”牌电动车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95元。2015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齐宁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街安置小区,将被害人原某某等人的五辆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五组电瓶价值1755元。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齐宁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济源市思礼镇万洋宿舍小区,将被害人段某某等人的四辆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四组电瓶价值770元。2015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齐宁窜至济源市克井镇大社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五辆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五组电瓶价值1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卢某某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鉴定意见,被盗车辆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齐宁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齐宁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