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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印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098号原告印某。委托代理人赵志文,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