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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惟卫与杨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兴,崔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兴,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67********,职业不详,住金湖县黎城镇人民路**号*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惟卫,职业不详。上诉人杨华兴与被上诉人崔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苏0831民初字18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华兴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华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华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华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华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业友代理审判员  马作彪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