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刘文玲、孙富强,张永超、孙平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李建设,刘文玲,孙富强,张永超,孙平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字第471号原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法定代表人宋万举,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建设,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刘文玲,女,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建设之妻。被告孙富强,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永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孙平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诉被告李建设、刘文玲、孙富强,张永超、孙平安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