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晓晨与刘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晓晨,刘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薛晓晨,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刘冶东,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晓晨诉被告刘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晓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晓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晓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瑞锋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