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与天津市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天津市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883号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负责人房泽慧,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瑞霞,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安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7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