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曾某监护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曾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441号原告曾某某,女,2003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擎,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10月11日生。被告曾某,女,1978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曾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