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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曾某监护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曾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1441号原告曾某某,女,2003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擎,汉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10月11日生。被告曾某,女,1978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曾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