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372号原告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地址清徐县晋夏公路北段195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红,男,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汾阳市阳城乡东龙观村中心街13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地址清徐县文源路东段59号。法定代理人刘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鋆,山西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太原市宏平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