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薛明福与陈艳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698号原告:薛明福,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4日,奇台县人,现住吉木萨尔县。被告:陈艳霞,女,汉族,新疆天山宏业职工,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明福与被告陈艳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主体有误,原告薛明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明福撤回对被告陈艳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薛明福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