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应苗与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应苗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牛应苗,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再审申请人牛应苗因诉济源市教育局、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中民立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牛应苗申请再审称,1988年申请人接受聘请后,先后在邵××镇××村、××三中连续任教16年。2004年7月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回家等候,之后申请人到学校去问究竟,学校推诿到教委。出于无奈,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济源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给申请人出具内容相互矛盾的裁判文书或答复意见,维持一审裁定。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是在做文字游戏,二审没有开庭,期间从未要求举证和举证期限,反而责怪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牛应苗要求落实社会保险费等待遇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牛应苗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再审申请审查范围,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牛应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松志代理审判员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