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存霞与被执行人郭仲虎、樊振林、常春兵、马海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存霞,常春兵,马海玉,郭仲虎,樊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780号申请人:郝存霞,女。被执行人:常春兵、男。被执行人:马海玉、男。被执行人:郭仲虎、男。被执行人:樊振林、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郝存霞与被执行人郭仲虎、樊振林、常春兵、马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7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伟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