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辖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344号本院2016年3月30日对上诉人北京豪江永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3民辖终3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文书第一页倒数第七行中“永创公司”的内容补正为“刘迎春”。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