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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红斌申请执行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斌,朱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孙镇赵庄村*组。被执行人朱文博,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孙镇赵庄村三组。张红斌申请执行朱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红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朱文博应履行案款58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红斌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因其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3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