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尚伟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尚伟东,刘建新,刘德臣,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2058号。负责人李少波,行长。被告尚伟东。被告刘建新。被告刘德臣。被告青州市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夏庄北巷35号。法定代表人曹根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尚伟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一处房产。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