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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军瑞诉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96号原告:吴军瑞,女。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军。委托代理人:孟林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吴军瑞诉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瑞称经过原、被告与嘉美物业有限公司三方代表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托管协议的补充协议),故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吴军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吴军瑞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