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广宏与被告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宏,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34号原告薛广宏被告王艳超被告王久成被告刘瑞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宏与被告王艳超、王久成、刘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宏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薛广宏承担。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