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经明与蒋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经明,蒋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006号原告:尹经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蒋代林,女,1984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尹经明诉被告蒋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经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尹经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经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