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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经明与蒋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经明,蒋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006号原告:尹经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蒋代林,女,1984年12月3日,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尹经明诉被告蒋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经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尹经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经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