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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绿邦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龚子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xx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龚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034号之一原告义乌市xx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新马路菜市场。法定代表人:李xx。被告龚xx。原告义乌市xx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xx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xx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