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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沈惠彬与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彬,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415号原告沈惠彬,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董事长。原告沈惠彬与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在公司开发部担任开发主管,每月工资10000元。2015年5月份被告因公司经营不善将原告裁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000元,但被告均借故不付。2015年10月20日原告依法提出劳动仲裁,同年10月23日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5000元。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仲(2016)2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本案劳动争议依法向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不予受理处理,原告于2016年1月8日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原告系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3、离职证明复印件,原告于2014年2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在公司开发部担任开发主管,于2015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4、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原告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份的实际月工资约10000元。5、劳动合同书、保密禁止协议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2014年2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在公司开发部担任开发主管。原告月工资是由固定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组成。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质证意见并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先裁后审原则。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仲案(2016)25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沈惠彬平时劳动工资发放地不在连江县域内,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但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州市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在连江县辖区,因此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拥有管辖权。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实际上尚未就双方的劳动争议问题进行过仲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因此,为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应先申请仲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惠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锦燕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