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与瞿松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瞿松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701号原告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维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功,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松阳,男,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1071,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松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泳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