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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6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朱玉娟,江苏省启东市王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