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麻小林与常莉萍、张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莉萍,张辉,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麻小林,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莉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A座5楼505室。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小林,系村民。原审第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151号盛世太白三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莉萍、张辉、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1、认定事实错误,即原审被告之一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既不是本案借款人,也是不是资金使用人。2、适用法律不当,即按照借款合同,上诉人常莉萍、张辉应为本案接收货币一方。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甘肃省庆阳市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审被告之一西安富瑞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原告选择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