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70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道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