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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70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道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