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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9962号原告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四境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7703999-7.法定代表人丁锦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伟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超,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走治,系该公司总经理。陈走治,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善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伟文、黄志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因制鞋需要于2015年间开始向原告购买复合鞋材,双方并于2015年8月7日会同结算,由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在结算单上盖公章确认截至2015年8月7日止,该公司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详见结算单)。结欠后,二被告分文未付,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经查,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系被告陈走治独资的公司,故被告陈走治应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欠款,但两被告未能偿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判令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同期同类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陈走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鞋材。双方于2015年8月7日进行结算后,由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在结算单上盖公章,确认截至2015年8月7日止,该公司共计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整。《结算单》的主要内容为“今结欠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伍拾万零叁仟肆佰元整(503400)(备注:转单结至2015年8月7日)此据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加盖该公司公章)2015.8.7”。该货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陈走治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以此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情况;3、《结算单》1份,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购买鞋材,并盖章确认《结算单》1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的主张,有《结算单》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为据,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的上述主张进行反驳,故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3400元未偿还,其行为显属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503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二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陈走治自己的财产,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走治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马丁鞋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走治对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5元,由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三鑫鞋业有限公司、陈走治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