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443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