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443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