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徐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英宝,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号。投资人王炳国,院长。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行处字(2015)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自2015年1月20日起,在医院大门口电子显示屏发布“祖传秘方治疗癫痫病,股动脉注射治疗脉管炎、血栓性静脉炎及各种老烂腿……”的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日作出文市监行处字(2015)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行处字(2015)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文市监行处字(2015)第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祥和医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青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时巾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