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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叶黎兴与江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黎兴,江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1078号原告:叶黎兴。被告:江亮。原告叶黎兴与被告江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丹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黎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黎兴诉称,2014年4月,原告向被告江亮购买一批空调,货款共计101000元,后被告并未交付空调;2014年7月,原告又为被告垫付法院执行款10000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上述欠款事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欠款未果,诉请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江亮负担。被告江亮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空调订货款101000元、垫付法院执行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江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明确具体,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江亮向原告叶黎兴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其具有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空调订货款101000元、垫付法院执行款10000元,共计111000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履行给付欠款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黎兴欠款11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60元(已减半),由被告江亮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莊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