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孙占军与被告周春龙、杜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军,周春龙,杜玲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3民初1324号原告孙占军,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白树林,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龙,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玲玲,女,34岁,汉族,农民。原告孙占军诉被告周春龙、杜玲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钱风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占军的委托代理人白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春龙、杜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水电费、网费合计欠款6347元。本院查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2年9月二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平庄村6组的房屋,租了两年经营饭店,租赁期间欠原告水电费、网费共计6347元,于2014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水电费、网费6347元。本院认为,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租赁期间欠原告水电费、网费6347元,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水电费、网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春龙、杜玲玲给付原告孙占军水电费、网费63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周春龙、杜玲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