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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梦梦与被告刘兼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梦,刘兼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63号原告李梦梦,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兼东,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梦与被告刘兼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梦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梦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