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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旺诉被告李艳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4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戴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