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554号申请人:潘烽。申请人:徐银平。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潘烽与申请人徐银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烽与申请人徐银平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潘烽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徐银平损失:医药费616.2元、车损、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三、以上损失合计1616.2元,以上损失由潘烽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