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豪庭物业公司诉被告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597号原告南京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豪庭物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蒋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永彬,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永红,女,公司职员。被告吴伟,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豪庭物业公司诉被告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豪庭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豪庭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豪庭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巧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尹���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