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557卢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5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50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卢某在深圳市罗湖区东乐花园56栋一楼抢夺被害人单肩包,包内有钱包、现金人民币1795元、卡若干等财物。经鉴定,涉案单肩包、钱包总价值人民币18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有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