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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魏道合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合,吴保芳,魏庆霞,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魏道合。申请执行人:吴保芳。申请执行人:魏庆霞。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与横大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186590-7。法定代表人:余第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道合、吴保芳、魏庆霞与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384元(含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71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