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魏道合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道合,吴保芳,魏庆霞,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魏道合。申请执行人:吴保芳。申请执行人:魏庆霞。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与横大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186590-7。法定代表人:余第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道合、吴保芳、魏庆霞与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和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384元(含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71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长忠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