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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项龙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龙,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01875号原告:项龙。被告: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项龙与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龙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金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