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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昌荣与谭宪辉、钟兰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荣,谭宪辉,钟兰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011号原告黄昌荣。委托代理人周雨东,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宪辉。被告钟兰英。原告黄昌荣诉被告谭宪辉、钟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于2000年4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0月14日、10月17日、2013年1月17日,被告谭宪辉分别向王世献借款本金6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三张,由黄昌荣分别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谭宪辉、钟兰英未归还借款。2015年2月12日,原告黄昌荣代谭宪辉、钟兰英向王士献偿还了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收回了借条。该笔代偿款两被告谭宪辉、钟兰英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黄昌荣提出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谭宪辉、钟兰英支付原告黄昌荣代偿款3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吴文伟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