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官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2494号原告:官某。被告:柴某。原告官某与被告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3日原告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玲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