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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与万淑红、李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万淑红,李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54709-5。法定代表人:陈冰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汇仁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县房地产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中大道1189号2栋。组织机构代码:55086808-2。法定代表人:陈冰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淑红,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李洪强,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淑红、李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淑红、李洪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淑红、李洪强银行存款、收入484413.1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