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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诉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日尔,曲木子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木日尔,男,1981年5月1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昭觉县人。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被告人曲木子尔,男,1983年10月17日生,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昭觉县人。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3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先后在荥经县严道镇城区内共同及单独实施盗窃行为。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曲木子尔在荥经县严道镇鸿林小区83号以纯专卖店盗窃衣服时被失主发现,后被群众挡获扭送公安机关。2015年11月30日曲木日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曲木日尔检举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报案记录、受案登记、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日尔检举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先后在荥经县严道镇城区内共同或单独实施盗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曲木日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康宁路西一段大自然地板店铺内,将谢某某放于店铺内桌上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023元。2、2015年10月的一天11时许,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同心上街“中草集化妆品店”处,由曲木日尔在外放风,曲木子尔进店将匡某某放在店铺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3、2015年10月的一天下午6时许,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新南街3号“临江茶楼”处,将文某某放于店铺门口的一箱香烟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及烟箱价值568元。4、2015年10月的一天上午9、10点,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青仁上街“什木坊”店铺处,由曲木子尔在外放风,曲木日尔将王某乙放于店铺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5、2015年10月的一天,曲木日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同心上街21号服装店处,将服装店内的一件女式外套盗走。6、2015年10月30日中午,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梓潼宫街体育馆旁边的“巴爷香辣鸡煲”店处,由曲木子尔在外放风,曲木日尔将胡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7、2015年10-11月份的一天,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荥兴路东一段118号“老宽面蹄花汤”店处,将熊某某放在店铺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8、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曲木日尔伙同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创业路1号“贵族时装”店处,由曲木日尔在外放风,曲木子尔将店铺门口处的一件女式衣服盗出,被发现后曲木子尔将衣服丢弃至路边后逃离现场。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价值840元。9、2015年11月4日上午9点左右,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繁荣上街陈记商铺处,将陈某某放在店铺的一箱香烟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936元。10、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2、3点,曲木日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财富中心12号“好汉冒菜”店内,将关某某放于店铺桌子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60元。11、2015年11月6日上午8时许,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鸿林小区“夏娃之秀”内衣店处,由曲木子尔在外放风,曲木日尔将洪某某放于店铺收银台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300元、化妆品等。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9元。12、2015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曲木子尔、曲木日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金河广场“绝味鸭脖”店铺,由曲木子尔在外放风,曲木日尔将杨某乙放于店铺电脑桌上的一部手机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15元。13、2015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曲木日尔伙同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金河广场“纤姿锦”服装店,由曲木子尔在外放风,曲木日尔将店铺门口处的一件女式外套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女式外套价值1039元。14、2015年11月15日上午11时许,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繁荣街“铁诺迪奥”服装店,将服装店的两件衣服盗走。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物共价值1200元。15、2015年11月24日早晨8时30分左右,曲木子尔窜至荥经县严道镇鸿林小区83号“以纯”专卖店,将店内的一件男式衣服盗出,曲木子尔被失主发现后弃衣逃跑,后被群众挡获扭送公安机关。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男式衣服价值527元。2015年11月30日曲木日尔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曲木日尔检举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检举对象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的基本情况,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曲木子尔在荥经县严道镇鸿林小区83号以纯专卖店实施盗窃时被失主发现,后被群众挡获扭送公安机关;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曲木日尔在荥经县严道镇纤维板厂家属房中被公安机关抓获。4、荥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曲木子尔系吸毒人员。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对自己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了辨认,与起诉书指控的盗窃地点能够相互印证。6、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廖某某辨认出曲木子尔、曲木日尔就是卖过衣服和手机给她的人;曲木子尔、曲木日尔经过相互辨认出对方就是共同实施盗窃的人;尹某某辨认出曲木子尔就是2015年11月24日早上偷东西被尹某某抓住的人;失主张某某、高某某辨认出曲木子尔就是到其店铺内盗窃衣服的人。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曲木子尔在以纯专卖店内盗窃的男式衣服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失主。8、失主提供的被盗清单及被盗物品票据,证实失主被盗物品购买时的价值及被盗物品的情况。9、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曲木日尔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曲木日尔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10、视听证据复制说明及光碟一盘,证实荥经县严道镇金河街“纤姿锦”服装店被盗情况的监控视频。11、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5)荥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2013)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曲木日尔2013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曲木子尔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12、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荥价鉴字(2016)11号、10号、12号、3号、9号、4号、5号、7号、6号、8号、(2015)143号、144号、14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中被盗物品是经荥经县物价局鉴定认定其价值,其中对于荥价鉴字(2016)6号价格认定意见书只认定对被盗金立牌手机的鉴定结果为1799元;对于失主洪某某被盗手提包及化妆品的价格鉴定意见,因为没有证据印证被盗手提包及化妆品的价值,故对其价格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对其被盗的事实予以认定。13、证人谢某某、孟某某、陈某某、匡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关某某、祝某某、李某乙、洪某某、王某甲、文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王某乙、杨某甲、熊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廖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的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14、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二被告人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单独及共同实施盗窃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曲木日尔单独盗窃三次,共同盗窃十次,共计盗窃金额15680元,曲木子尔单独盗窃二次,共同盗窃十次,共计盗窃金额13024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在共同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均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曲木日尔、曲木子尔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木日尔检举他人犯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木日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曲木子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二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折价退赔上述失主未追回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蒲彦桦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伍崇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