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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灿卫与孟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灿卫,孟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10号原告温灿卫,男,汉族,农民,1979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爱平。特别授权。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住址:孟津县。法定代表人闫春黎,任该局局长。原告温灿卫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温灿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灿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灿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灿卫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李 慧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