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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东林与戴培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林,戴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戴培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东林申请执行戴培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培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东林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戴培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4执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