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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执冻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梁老臭与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老臭,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0执冻22号申请执行人梁老臭,男。被执行人涞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永利,职务: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涞民诉前调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该村委会财产实行村财乡管,其财产由涞源县某某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涞源县某某乡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除专项资金外的存款946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自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