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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1999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3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1月19日又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6年3月1日因非法持有枪支及枪支零部件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花满、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xx区xx村xx宾馆xxx房间,将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喻某(已判刑)。同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又在该宾馆后门处将2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喻某。2016年1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xx区xx大道x号(xxx小区2号大门)60幢楼下的停车位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皮夹内搜查出一袋重21.6098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予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从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材料、抓获经过、现场辨认及提取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毒品称重证明、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人喻某、冉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1.6098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内缴纳)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1.6098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