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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耿天祥与李惠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天祥,李惠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417号原告:耿天祥,男,195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惠军,男,1965年2月出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天祥与被告李惠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耿天祥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