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大品与董秀英、谢双印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品,董秀英,谢双印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267号原告董大品,男,汉族,1921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秀英,女,汉族,1950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谢双印,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品与被告董秀英、谢双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董大品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