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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大品与董秀英、谢双印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大品,董秀英,谢双印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267号原告董大品,男,汉族,1921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富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秀英,女,汉族,1950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谢双印,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大品与被告董秀英、谢双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大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大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大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董大品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