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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秋丽申请执行邓长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丽,邓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秋丽,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长玲,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长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53元(其中包含本金2303元、鉴定费7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