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段绪文与段丁西、蔡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绪文,段丁西,蔡干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民初105号原告段绪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丁西(又名段吉丁),农民。被告蔡干友,农民。系段丁西之妻。原告段绪文与被告段丁西、蔡干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人献担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绪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有华与被告段丁西、蔡干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绪文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共11次在原告处借款265000元,并约定按月支付一分六至二分五不等的利息,被告每次借款后都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可原告支付被告借款后,被告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借款本金265000元在2014年底还款100000元,余款分三年还清,每月还25000元,否则以新房子作抵押,利息另行结算。可2014年年底至今,仅支付了原告2000元。被告蔡干友与段丁西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被告段丁西辩称,被告与原告相熟,原告借钱给被告段丁西后,段丁西又将钱借给了别人,后来借钱的人无力偿还,段丁西也无钱偿还原告。段丁西共清偿了原告利息125740元。被告蔡干友辩称,原告借钱给段丁西,被告蔡干友不清楚,也没经手,如果段丁西借钱,蔡干友是不会同意的。要还钱由段丁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段绪文与被告段丁西相熟。被告段丁西又名段吉丁,与被告蔡干友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5月起,被告段丁西多次以段吉丁的名字在原告处借款,每次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月利率1.6%至2.5%不等的利息。被告段丁西陈述,借款后其又转借给别人。对于原告借款的利息,被告段丁西按约定支付至2013年年底。在支付利息的数额上双方存在争议,但均未提交证据。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以前借段绪文现金贰拾陆万伍仟圆整,按规划还钱,2014年底还10万,每叁个月贰万伍。如有叁年没还清,拿新房做抵押。段吉丁条。2014年11月1日”。此后,被告未按承诺还款,只付了原告2000元。对于不能还款的原因,段丁西称是借出去的钱收不回。被告蔡干友对被告段丁西借钱并出借的事实知道,但具体向谁借钱不清楚。另查,被告段丁西以新房抵押的承诺,实际未进行抵押登记。2016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方偿还利息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据、结算清单、承诺书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段丁西向原告段绪文出具借据借款,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本金265000元,双方并无争议,被告段丁西应当偿还,但其后所支付给原告的2000元应予冲抵。原告自愿放弃偿还利息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照准。被告段丁西与被告蔡干友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所欠原告的债务。被告蔡干友辩称本案债务系段丁西的个人债务的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段丁西、蔡干友共同偿还原告段绪文的借款263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段绪文负担300元,由被告段丁西、蔡干友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方群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适用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