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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与马玉君房屋拆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马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政府街*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魏敬,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玉君,男,现年44岁,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区。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马玉君因房屋拆迁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政征补(2015)0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认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伏志刚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伟 关注公众号“”